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宣││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犯罪日期├────┬─────┼────┬─────┤│號││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9月│100.09.13│本院101│101.04.05│本院101│101.04.05│││一級│││年度審訴││年度審訴│(認罪協商│││毒品│││字632號││字632號│不得上訴)│├─┼──┼──┼─────┼────┼─────┼────┼─────┤│2│施用│8月│100.11.08│本院101│101.03.08│本院101│101.03.08│││一級│││年度審訴││年度審訴│(認罪協商│││毒品│││字382號││字382號│不得上訴)│├─┼──┼──┼─────┼────┼─────┼────┼─────┤│3│竊盜│3月│100.10.18│本院100│101.01.10│本院100│101.02.14││││││年度簡字││年度簡字│││││││第6687號││第6687號││├─┼──┼──┼─────┼────┼─────┼────┼─────┤│4│施用│8月│100.03.14│本院100│100.12.30│本院100│100.12.30│││一級││採尿前某時│年度審訴││年度審訴│(認罪協商│││毒品│││字3179號││字3179號│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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