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聲請人 林芳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4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邱福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0元│DA0000000│100年12月29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2│邱福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02,200元│DA0000000│100年12月31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3│邱福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60,000元│DA0000000│101年1月5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4│邱福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64,620元│DA0000000│101年1月7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