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5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55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康進福┌─────────────────────────────────────────────┐│附表:94年度票字第2555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1│93年10月2日│200,000元│93年11月1日│93年11月1日│93年11月1日│0000000│├──┼──────┼─────────┼──────┼──────┼──────┼────┤│002│94年1月10日│100,000元│未載│94年1月10日│94年1月10日│701528│├──┼──────┼─────────┼──────┼──────┼──────┼────┤│003│94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94年5月20日│94年5月20日│153926│├──┼──────┼─────────┼──────┼──────┼──────┼────┤│004│94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94年5月20日│94年5月20日│153927│├──┼──────┼─────────┼──────┼──────┼──────┼────┤│005│94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94年5月20日│94年5月20日│153928│├──┼──────┼─────────┼──────┼──────┼──────┼────┤│006│94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94年5月20日│94年5月20日│153929│├──┼──────┼─────────┼──────┼──────┼──────┼────┤│007│94年5月20日│100,000元│未載│94年5月20日│94年5月20日│15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