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參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連帶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