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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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03號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康文彬 律師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2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598、17599、17
600、17606、17736號;95年度偵字第59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重回準備程序。
理由本件已為審判程序,惟辯護人聲請勘驗部分調查局光碟,爰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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