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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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35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3萬12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