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1月18日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5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65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8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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