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金聖哲金中燦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台端所提之民國100年6月27日債權讓與公告載債務人姓名為金中燦,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4年11月1日更名為金聖哲,所提之債權讓與公告無以特定債務人之人別資料尚非適法,應以最新債務人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請速提出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公告之債權讓與公告,倘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該通知書已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民國105年3月24日具狀主張因債權人於債權讓與時未收到債務人更改姓名之通知,故以當初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所提供之資料登報公告,然本院審酌認縱債權人於債權讓與時,未收到債務人更改姓名之通知,仍應以債務人最新之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又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