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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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告 林朝宗
林朝廷 林朝福 林巾顥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告 許鶯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許雅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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