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2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輝
黃曾仁心黃忠億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211號),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黃呈熹 律師」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贅載「選任辯護人黃呈熹律師」,惟以上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