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琳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04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琳海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琳海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上午8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臺中市○里區○○路○段之統一加油站加完油後,欲駛出該加油站前往臺中市○里區○里路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且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裝柏油、乾燥且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讓沿臺中市○里區○○路○段由南往北方向直行,由 曾婉玫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先行,即貿然騎車自上開加油站駛出,致吳琳海所騎乘之前開機車車頭與曾婉玫所騎乘之前開機車右側車身發生擦撞,致曾婉玫人、車倒地後,受有右大腿、右膝、右小腿、左膝等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吳琳海肇事後,於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親自以電話報警,並報明其之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自首而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婉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琳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婉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霧峰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薇風診所診斷證明書、 賴中醫 診所診斷證明書、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4張、告訴人受傷情形照片共8張附卷可稽。又按行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被告考領有駕駛執照,騎乘機車上路,自應注意前揭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裝柏油、乾燥且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足憑,被告竟疏未注意左側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動向並採取上述禮讓先行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其之駕車行為自有過失。且被告之過失行為既係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直接原因,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自亦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即親自以電話報警,並報明其之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等情,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見交易卷第16頁);其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尚不知犯罪事實及行為人前,坦承其係本件交通事故之行為人,不逃避而接受裁判,該當刑法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為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及被告所受之傷害程度,暨審酌被告雖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1912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交易卷第28頁),惟迄今仍未給付告訴人任何款項,有本院101年12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見交簡卷第3頁),並考量被告初雖否認犯行,但尚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未有因犯罪遭法院判決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及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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