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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