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莊雯琇 律師 邱麗妃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新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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