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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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95號
原告 陳麗娜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岡救字第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