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債權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清吉 、陳 劉速妹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陳川甘 、 蔡馥如 、 陳俊雄 、 陳堂寶 、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吳傳儀 、 吳道基 、 蔣定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 陳劉速妹 、陳川甘、陳宥宏4人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其與債務人之債權為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外,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補陳狀內敘明上列9人僅口頭約定可為連帶擔保債務,債權人對之請求自屬無據,亦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