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91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辰實業有限公司柴嘉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AF0000000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費日起始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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