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于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于癸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107年7月11日下午1時,在桃園市○○區○○路○○號雜貨店內飲用米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53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0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8年3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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