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洪文詠 被告 徐仁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8年度壢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張英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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