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1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鍾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訴訟代理人為 黃敏瑄 ,惟所附之委任狀上未經黃敏瑄簽名,亦請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