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64號聲請人 陳昭佑 王朝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水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9,2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