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640號

原告 房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恭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說明本件被告究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還是院長洪恭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雅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