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他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雅茵
代 理 人 周嬿容 律師
相 對 人 傅林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板簡字第1348號),業經
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
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板簡字第1348號判決聲請
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
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兩造各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
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100元
,聲請人應負擔1890元,相對人應負擔210元。依上開規定
,應由聲請人、相對人分別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