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江展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為勛 等2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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