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 黎世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 葉玉春
黎雪娥 黎淑惠 上二人樓之15號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曾仰君 律師被告 黎金源
黎世旗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