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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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7號抗告人 陳麗芬 上列抗告人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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