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源紘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源紘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源紘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執行羈押,嗣後延長羈押,至民國104年11月23日止,羈押期間即將第一次延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