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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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債務人 余曉雯 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內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事件程序中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2.第1期至第49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742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一)所示;第50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042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二)所示。││3.債務總金額:0000000元。││4.清償總金額:0000000元。││5.總清償比例:21.99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一)│(二)│├──┼────────┼─────┼───────┼───────┤│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0.42│1816│2129│││股份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4.04│2447│2868│││股份有限公司││││├──┼────────┼─────┼───────┼───────┤│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9.62│1677│1966│││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1.62│2025│2374│││股份有限公司││││├──┼────────┼─────┼───────┼───────┤│5│台灣金聯資產管理│14.6│2545│2983│││股份有限公司││││├──┼────────┼─────┼───────┼───────┤│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5.08│2629│3081│││公司││││├──┼────────┼─────┼───────┼───────┤│7│立新資產管理股份│24.61│4290│5028│││有限公司││││├──┼────────┼─────┼───────┼───────┤││合計│100%│17429│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