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上訴人 吳慶文 即府前停車場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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