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忠盈(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伍玖肆 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將「刑法第40條第2項」誤引為「刑法第40條但書」,及漏載「銷燬」,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莊忠盈疑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100年
5月7日陳屍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肯德基速食餐廳男廁內,全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165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卷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前淨重0.063公克,驗後淨重0.59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0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5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佐,足認扣案之白色塊狀粉末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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