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棋
劉銘棋彭國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7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惠芬書記官張懿中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榮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臺、無限網卡貳臺及記帳本壹本均沒收之。
劉銘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臺、無限網卡貳臺及記帳本壹本均沒收之。
彭國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貳臺、無限網卡貳臺及記帳本壹本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榮棋、劉銘棋、彭國倫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祥 」(音譯)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由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架設金天下運動網(網址ag.gs888.net),李榮棋則自民國99年
2月間某日起至99年8月27日為警查獲止,在其所經營位於新竹縣○○鄉○○路○段○○○號處之保時潔洗車場內,以其所有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該賭博網站,提供上開網站作為賭博場所,並自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處取得上開網站之帳號、密碼,擔任新竹湖口地區之代理商,更為上開網站招攬劉銘棋及彭國倫等人兼下游代理商,劉銘棋及彭國倫等下游代理商則自行負責招募下游會員,以美國及日本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會員,使各該賭客得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上揭公眾得出入之網站進行賭博。其賭博手法為李榮棋直接提供賭客帳號、密碼,或透過劉銘棋及彭國倫等下游代理商招攬賭客後,再自行交付,或由劉銘棋及彭國倫等下游代理商將帳號、密碼提供予多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賭客使用,上開賭客於前揭期間自行上網連結至前開網站,以美國及日本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以當日運動隊伍之比賽狀況,供賭客與網站對賭,李榮棋與劉銘棋及彭國倫等下游代理商並從中抽取每週各網站營業總額之百分之5作為佣金,輸贏則依比賽結果,當賭客簽中勝隊及讓分時,可獲得依下注賭金百分之95之賭金,如賭客未簽中,所繳之賭資即歸「阿祥」、李榮棋及接單之劉銘棋及彭國倫等下游代理商所有並朋分。嗣於99年8月27日18時10分許,為警在位於上址之保時潔洗車場內查獲,並扣得李榮棋所有並供渠等為上揭犯行所用之筆記型電腦1臺及無限網卡1臺等物;暨劉銘棋所有並供渠等為上揭犯行所用之筆記型電腦1臺、無限網卡1臺及記帳本1本等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張懿中
法官楊惠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