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邱政銘 被告 蔡召香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