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9號
原 告 何崇信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
被 告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桃園市○○區○○路○○○號9
樓之2房屋,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遷讓返
還房屋,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寧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