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蔡玉梅
原告與被告 陳志強王秀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志強、王秀琴最新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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