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蔡玉梅
原告與被告 陳志強 、 王秀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志強、王秀琴最新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