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八0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懷生分行代表人 陳國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六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 陳麗芬 │0000000│陸仟柒佰伍拾伍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