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168號債權人 彭玉婷 債務人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瓊興 債務人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賜屏 債務人 吳向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新台幣)│├──┼───────────┼──────────────┤│1│7,000,000元│自民國9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10,000,000元│自民國9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10,000,000元│自民國9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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