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夢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57號、第8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夢鍬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徐夢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徐夢鍬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徐夢鍬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20元至180元之不等價格,自臺南市○○區○○街○○○號之店家,購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之商品後,自99年1月間某日某時起,在高雄市大樹區302號之「九曲堂夜市」所擺設之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35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期間共獲利1萬元至2萬元間。嗣於99年9月14日21時30分,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商品共202件、仿冒商品目錄1本、商品訂購單2張(詳如附表二)。
二、本件之證據,除補充「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高雄分隊查獲徐夢鍬違反商標法查獲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1紙、本院100年6月9日勘驗筆錄暨勘驗照片13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00年6月10日保二(一)(三)警創字第1000003994號函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關於被告於上揭時、地意圖販賣而陳列扣案之附表二編號9之POLO(RALPHLAUREN)商標上衣12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10件,應予更正),是否為仿冒品乙節,經查,該扣案之上衣係被告向上游廠商以120元至180元不等價格進貨,為仿冒品,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詢中均坦承不諱,且該仿冒品之販售價格顯低於一般市售真品,又該扣案上衣經本院勘驗其材質、縫線,遠較一般市售真品粗糙,亦無制式成份標示及水洗標籤,是該扣案之上衣應屬仿冒品無訛,此有本院100年6月9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
四、核被告徐夢鍬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自99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9月14日21時30分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即附表所示之數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等前開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有前揭所載之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紙在卷可參,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損及國家國際形象,惟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仿冒如附表二之編號1至編號13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物共202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編號14至15為被告提供於服務所使用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商標名稱及圖樣│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範圍││││││││├──┼───────┼───────┼───────┼─────┼────────────┤│1│鬼洗側臉圖樣│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106/08/15│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限公司│││││││││││├──┼───────┼───────┼───────┼─────┼────────────┤│2│和藍│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105/03/31│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限公司││││├──┼───────┼───────┼───────┼─────┼────────────┤│3│地藏小王│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108/02/15│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JIZO-BOSATSU│限公司││││││)圖樣│││││├──┼───────┼───────┼───────┼─────┼────────────┤│4│鬼洗圖樣│普威實業股份有│第00000000號│109/03/15│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限公司│││││││││││├──┼───────┼───────┼───────┼─────┼────────────┤│5│NIKESWOOSH│美商耐克國際股│第00000000號│108/09/30│衣服。│││圖樣│份有限公司││││├──┼───────┼───────┼───────┼─────┼────────────┤│6│K-SWISS圖樣│美商K史威斯公│第00000000號│106/05/15│衣服、衣服配件商品等類似││││司│││商品│││││││││││││││├──┼───────┼───────┼───────┼─────┼────────────┤│7│K-SWISS(粗體│美商K史威斯公│第00000000號│104/10/31│襯衫、毛線衣衛生衣等類似│││)│司│││商品。││││││││├──┼───────┼───────┼───────┼─────┼────────────┤│8│adidas字體│德商 阿迪達斯公 │第00000000號│107/01/31│衣服、披巾等類似商品。││││司│││││││││││├──┼───────┼───────┼───────┼─────┼────────────┤│9│adidas圖樣│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107/01/31│衣服、披巾等類似商品。││││司││││├──┼───────┼───────┼───────┼─────┼────────────┤│10│LACOSTE│法商拉克絲蒂股│第00000000號│100/02/28│衣服等類似商品。││││份有限公司││││├──┼───────┼───────┼───────┼─────┼────────────┤│11│PUMA│德商彪馬運動魯│第00000000號│100/11/05│衣服。││││ 道夫達士拉 股份│││││││有限公司││││├──┼───────┼───────┼───────┼─────┼────────────┤│12│RALPHLAUREN圖│美商 波露羅蘭公 │第00000000號│109/09/15│各種衣服。││││司有限合夥││││└──┴───────┴───────┴───────┴─────┴────────────┘
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NIKE商標上衣│14件│├──┼─────────────┼─────┤│2│仿冒NIKE商標褲子│5件│├──┼─────────────┼─────┤│3│仿冒LACOSTE商標上衣│2件│├──┼─────────────┼─────┤│4│仿冒ADIDAS商標上衣│32件│├──┼─────────────┼─────┤│5│仿冒ADIDAS商標褲子│1件│├──┼─────────────┼─────┤│6│仿冒ADIDAS商標浴巾│11件│├──┼─────────────┼─────┤│7│仿冒PUMA商標上衣│30件│├──┼─────────────┼─────┤│8│仿冒PUMA商標褲子│1件│├──┼─────────────┼─────┤│9│仿冒POLO(RALPHLAUREN)商│12件│││標上衣││├──┼─────────────┼─────┤│10│仿冒日本藍商標上衣│14件│├──┼─────────────┼─────┤│11│仿冒鬼洗商標上衣│43件│├──┼─────────────┼─────┤│12│仿冒鬼洗商標浴巾│2條│├──┼─────────────┼─────┤│13│仿冒K-SWISS商標上衣│35件│├──┼─────────────┼─────┤│14│仿冒商品目錄│1本│├──┼─────────────┼─────┤│15│商品訂購單│2張│├──┴─────────────┴─────┤│編號1至13之扣案仿冒商品共202件。│││└──────────────────────┘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757號100年度偵字第8059號被告徐夢鍬女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夢鍬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徐夢鍬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20元至180元之不等價格,自台南市○○區○○街○○○號之店家,購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之商品後,自民國99年1月間某日起,在高雄縣大樹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大樹區)九曲堂夜市所擺設之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每件35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期間共獲利1萬元。嗣於99年9月14日21時30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商品共200件(詳如附表二)。
二、案經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彪馬運動 魯道夫達 士拉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夢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商標權人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鑑定人林佳宏於警詢中證述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估價表、商標權人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委託書、鑑定報告書、商標權人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產品鑑定書3份、商標權人美商K史威斯公司鑑定人 謝金 發出具鑑定報告書、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鑑定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3份、如附表一所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各1份、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及蒐證照片41張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白堪予採信。另有前揭仿冒商品200件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徐夢鍬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200件,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檢察官王啟明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2│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3│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4│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牛仔衣等│││││類似商品。│├──┼──────────┼──────┼───────┤│5│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第00000000號│衣服等類似商品│││公司││。│├──┼──────────┼──────┼───────┤│6│美商K史威斯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及衣服配件│││││商品類似商品。│├──┼──────────┼──────┼───────┤│7│美商K史威斯公司│第00000000號│襯衫、毛線衣、│││││衛生衣等類似商│││││品。│├──┼──────────┼──────┼───────┤│8│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0號│衣服、披巾等類│││││似商品。│├──┼──────────┼──────┼───────┤│9│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號│衣服、披巾等類│││││似商品。│├──┼──────────┼──────┼───────┤│10│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第00000000號│衣服等類似商品│││公司││。│├──┼──────────┼──────┼───────┤│11│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第00000000號│衣服等類似商品│││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NIKE商標上衣│14件│├──┼─────────────┼─────┤│2│仿冒NIKE商標褲子│5件│├──┼─────────────┼─────┤│3│仿冒LACOSTE商標上衣│2件│├──┼─────────────┼─────┤│4│仿冒ADIDAS商標上衣│32件│├──┼─────────────┼─────┤│5│仿冒ADIDAS商標褲子│1件│├──┼─────────────┼─────┤│6│仿冒ADIDAS商標浴巾│11件│├──┼─────────────┼─────┤│7│仿冒PUMA商標上衣│30件│├──┼─────────────┼─────┤│8│仿冒PUMA商標褲子│1件│├──┼─────────────┼─────┤│9│仿冒POLO商標上衣│10件│├──┼─────────────┼─────┤│10│仿冒日本藍商標上衣│14件│├──┼─────────────┼─────┤│11│仿冒鬼洗商標上衣│43件│├──┼─────────────┼─────┤│12│仿冒鬼洗商標浴巾│2條│├──┼─────────────┼─────┤│13│仿冒K-SWISS商標上衣│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