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913號債權人 魏李彩綉 債權人 魏雪香 債權人 魏禾僖 債權人 魏喬宏 債權人 魏宏勝 兼上五列代 魏紹冰 理人債務人 謝輝榮 債務人 朱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李彩綉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雪香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禾僖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喬宏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宏勝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紹冰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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