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四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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