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5號上訴人 郭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宏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