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債權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司法院網站提供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則其主事務所既係在臺北市北投區,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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