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