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號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