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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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