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0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459號、第13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