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4號
原   告 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煌
訴訟代理人  林倫仲
       吳子涵
被   告 保導台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文
被   告  王宗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保導台灣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鎮區○
○○路○○號2樓(A)、被告王宗保住所地在高雄市○○區○
○路○○號,有被告保導台灣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公司登記資訊及被告王宗保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