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6號
聲請人 孫阿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000元(系爭23建號建物拍定價格1,140,000元×95/100=1,08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