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 劉永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世光 (即 李春雄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歷次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聲請狀僅附最後一次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二、原債務人李春雄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春雄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如有漏載或誤載,請依所得之資料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相對人。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附共同連帶借用證書一紙,其記載債權人為「 王有正 」,而非本件聲請人,自形式上無從認定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請另行提出該債權係屬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暨債權已屆期而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
四、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原係擔保債務人李春雄對「王有正」債務之清償,聲請人主張受讓上開抵押債權,應提出歷次抵押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其全體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請一併附債務人之收件回執)。
五、如上開原債權人「王有正」已經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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