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連進添 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岳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岳憲為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由 黃哲政 變更為蔡岳憲,此有原告所陳報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65130號函檢附被告公司之登記表附卷可稽。故被告原任法定代理人黃哲政之代理權已於同日消滅。惟蔡岳憲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蔡岳憲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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