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錦田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賴分益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