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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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吳寶祥 被告 吳蔡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佳莉